浙江证监局7月21日披露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一时间,浙江证监局还对温州瓯海农商行、温州银行、杭州银行3家银行的基金销售违规问题,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及时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等。


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有基金销售机构人士分析认为,资管新规发布后,不少居民财富转移到公募基金产品上,但他们过往投资银行理财的刚兑思维并没有很快转变。对保本、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渴望依然存在于许多投资者的心中,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映射到基金产品上。


“但市场的波动是常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在基金销售中强调预期可能达到的收益率,就会存在误导的可能。”该人士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许洁锦律师提示投资者,不要被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迷惑,除非预期收益率被写到产品合同中,否则若最终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是无法主张产品公司违约责任的。仅能从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维权,但能否胜诉,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诉讼维权是有难度的。投资者“投资需谨慎”,对于销售人员宣传时的相关书面和口头证据,注意及时收集和保留。


出现问题的不止同花顺基金。


同日,浙江证监局发文称,杭州银行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此外,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投资相关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对杭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无独有偶,浙江证监局也发布了《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温州银行的问题也颇为相似,理由包括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


“在基金销售行业内,确实有一些机构还在打‘擦边球’,区别在于有没有被发现。”上述基金销售机构人士对记者坦言。而且,近些年来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基金销售大环境走弱,基金销售机构的整体生存状态也受到较大的影响。一些机构的一线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是有可能“触犯”规则的,监管趋严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应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已有10家以上基金销售机构因违规问题遭到监管处罚。除无证上岗之外,风控缺失、违反销售适当性规定等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监管也一直从多个角度引导基金销售机构稳健发展。在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践行“逆向销售”,积极拓展持续营销,创新投资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改变“重首发、轻持营”的现象,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加大对基金定投等长期投资行为的激励安排,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也从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材料做出了严格要求。

         

《办法》指出,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以及 “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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