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了《电力业务许可证问答手册》,手册从许可证的常识、办理流程、许可证申办及注销、许可证变更与延续、许可证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关事宜进行系统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修订了《电力业务许可证问答手册》。

本手册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在 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汇编,主要内容包括许可证常识、 办理流程、许可证申办、许可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和常见问 题等。

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第一章

许可证常识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一般供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三个类别。

2.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哪些发电 业务可以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答: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公用电厂;

(2)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3)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以下发电业务可以豁免电 力业务许可:

(1)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 单站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 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 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 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3.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4)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 哪些单位应该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 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 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4) 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 我单位是利用工业废水沼气实施热电联产,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吗?

答:如果发电项目是属于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或属于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可以不用办理许可证。

6. 我单位是装机容量 6MW 以上的光伏项目属于豁免范围吗?

答:项目装机容量 6MW 及以上的光伏项目,如果核准文件

(批复文件、备案证书、登记备案证明)明确为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属于豁免范围,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7. 发电业务的机组类型如何细分?

答:机组类型按大类分为“火电、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其他”。细分类型火电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燃油发电、煤矸石发电、其他火电;水电包括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包括风电、光热发电、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 其他包括瓦斯发电、余温发电、余压发电、余气发电、其他发电。

以垃圾发电为例,大类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 细分类型为“垃圾发电”。

8. 非水可再生能源机组投产日期如何确定?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机组投产日期是指单台发电机组(单元)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分批并网发电的机组(单元)应分批登记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按同批次机组(单元)全容量并网日期(即最后一台机组(单元)并 网日期)登记。

第二章

办理流程

1. 许可证办理方式和流程是什么?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方式分为告知承诺制与一般程序两种,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信息公开等环节。

(1)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要求网上提交申请

(2) 申请材料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7 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

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证流程图:

一般程序办理许可证流程图:

2. 申请许可事项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和一般程序办理主要区 别是什么?

答: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 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无上述情况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 申请材料不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申请材料仅包括申请表和承诺书,其他材料一律取消;一般程序办理许可还需 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相应材料。

(3) 办理时限不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如符合法定

条件,派出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办理为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当日即可获得许可;一般流程程序办理许可在受理后还需按规定的程序审查,一般在 20 个工作日内取得许可。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3.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一般程序办理对企业具备相应许可 条件的要求一样吗?

答:一样。不管以哪种方式办理,企业必须满足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所要求具备的许可条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派出机 构在事中事后核查中对企业是否满足满足许可条件进行核查;采取一般程序办理,派出机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对企业是否满足许 可条件进行审查。两种方式取得许可,派出机构都将在事中事后 监管中对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管。

4. 发现承诺不实的,许可证如何处理?

答: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许可 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分类纳入信用记录。

5. 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及时 补正并提交申请材料,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 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 20 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三章

许可证申办及注销

一、许可证初次申请

1. 发电企业应于何时取得许可证?

答: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相应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 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的不得上网发电。

2.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分公司)可以申请《电力 业务许可证》吗?

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以及一般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可以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告知承诺制办理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供(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4.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 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3)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4)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具有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 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5. 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 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5)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6)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 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6. 核电项目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建核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建核电机组申请许可的,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常规发电机组所需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 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7. 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 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 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 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4)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5)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8. 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 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5)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6)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输电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3)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9. 一般供电公司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 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 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 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 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 分协议。

(4) 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

(5) 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6)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 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 规模要求)。

10. 一般供电公司按照告一般程序流程申请供电类《电力业 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 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 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 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 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

(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 分协议。

(3) 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 批规模要求)。

11.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告知承诺制流程申请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妥善保存哪些材料以备核查?

答:备查材料包括:

(1)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3) 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核准或审批的规模一致)。

(4) 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5) 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6) 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1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一般程序流程申请供 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 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 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8) 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同时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 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 提交相应材料。)

(1)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 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核准或审批规模要求)。

(3) 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许可证注销、补办

1. 企业存在哪些行为,许可证会被注销?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 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2)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3)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4)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5)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或者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6) 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发生第(1)和(2)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 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 许可证丢失或损毁了,可以补办吗?

答: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3. 办理许可证注销、补办,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电力业务许可办理

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一、许可证变更

1. 许可证变更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2.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答:发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 取得或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 发电机组退役。

输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

(2) 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 供电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般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发生变化的;

(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配电营业区域发生变化的。

3.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多长时间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答: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时限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其他事项,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4. 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吗? 

答:许可事项变更不改变许可证的原有效期。

5.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答:以下情形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1) 发电类: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所在电厂名称、机组情况包括编号、类型、容量、投产 日期、调度关系、所属电力市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2) 输电类: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输电网络覆盖范围、主要输电设备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3) 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4) 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配电营业分支机构、主要设施设备 情况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多长时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答:涉及供(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和主要设施设备情况(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其他事项,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7. 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 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8. 按照告知承诺制、一般程序流程申请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请于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下载《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查看相关电 力业务许可办理需提供的材料与以备核查的材料。

二、许可证延续

1. 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0 年。

2. 许可证即将到期,什么时候申请延续?

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

3.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退役或申请延续运行。

4. 超期服役机组可否申请延续运行?

答: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经过必要的改造并经过相关安全评估,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 3 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机组延续运行时限依据相关评估结论确定。

5. 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超期服役机组延续是否可以与各类事项变更同步申请?

答:延续过程中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可以同步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事中事后核查

1.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何时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答: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事项的,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2.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核查?

答:核查方式包括:

(1) 承诺内容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

(2) 承诺内容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通过在线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对失信企业和许可级别较高 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3.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是否全覆盖核查?

答:按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企业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方式。

(1) 新申请业务,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2) 许可事项变更业务

发电企业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转让运营机组、发电机组退役。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 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输电企业主网架中新(改)建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主网 架输电设施终止运营,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供电企业(增量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3) 登记事项变更业务,机组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变更,全覆盖核查,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免予核查。

(4) 许可证延续业务,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5) 发电机组延寿运行业务,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 20%的比例核查, 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6) 许可证补办业务,免予核查。

(7) 许可证注销业务,输电、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 100% 的比例现场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4. 持证企业出现哪种情形,需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答: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 30 日内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5. 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发电项目如何提交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答: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发电项目,可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监管处理

1. 企业存在哪些行为,会被吊销许可证?

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1) 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2)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3) 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4) 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将承担 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 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企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会采取哪些信用监 管措施?

答: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类别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分别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惩戒 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

第六章常见问题

一、人员问题

1. 对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岗位职务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主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一般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厂级领导,即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厂长、副厂长、站长、副站长等。

任职人员应在本单位任职,具有任职文件;且任职人员应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安全负责人填企业一把手,财务负责人填企业的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生产运行和技术负 责人可以填报自备电厂或发电车间相应的主管领导。

2.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与所负责业务相对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不是现工作单位可以吗?

答:注册制的证书(如:注册师执业资格证、企业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合格证等),其“注册单位”须为申请单位。非注册制的证书(如:大多数职称证),考虑到部分持证人 取证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且发证机关未强制要求注册或变更至 新单位,其“工作单位”可以与申请单位不一致。

4. 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可以兼任吗?

答: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 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经营以下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允许兼任但不可一人兼任四项职务:经营总装机容量 50MW 以上(不含 50MW)的水电、火电、核电等业务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 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5. 企业如将生产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相关负责人如何填报?

答:企业如将生产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相关负责人可填写实际负责生产运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此种情形申请企业还应当提供(一般程序)委托运行合同或协议、生产运行单位相关负 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以上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二、资产问题

1. 非法人企业如何提供财务报告?

答: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

2. 特殊行业、企事业单位如何提供财务资料?

答:对部分特殊行业,如国防、军工、监狱等系统中的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有特殊规定,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财务资料, 并将相关规定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如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规定,应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如何理解财务类申请材料关于“连续两年”的规定?

答:例如某单位 2017 年提交申请,原则上应提供 2015 年和2016 年财务资料。

特殊情况:2017 年 5 月 1 日前已提交合格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如果 2016 年审计尚未完成,可提供 2014 年和 2015 年的财务资料。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三、项目审批问题

1. 建设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对于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核准的发电机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如何判断发电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有效?

 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根据相关发电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印发时的国家政策判断其有效性,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核准目录、产业政策文件、投资审 批权限文件等。

3. 地方政府部门越权作出的核准(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有效?

答:无效。是否越权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最新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各省印发的最新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其中标明“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不得下放地市级以 下政府。

4. 发电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审批(批复、备案)容量不一致, 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按照国能资质〔2016〕45 号文件精神,对于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实际建设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一致的,如机组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属于同一等级,实际容量 超过核准(批复、备案)容量的,按照核准(批复、备案)容量 确定许可容量;实际容量小于核准(批复、备案)容量的,按照实际容量确定许可容量;机组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不属于同一等级的,不予许可。

(2) 实际建设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文件一致, 而机组数量超过核准(批复、备案)机组数量的,按照核准(批 复、备案)机组数量确定许可机组数量;实际建设机组数量少于核准(批复、备案)机组数量的,按照实际建设机组数量确定许可机组数量。

(3) 实际建设机组数量及单机容量与核准(批复、备案) 文件均有较大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原核准(批复、备案)机关或目前具备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提交者不予许可。

5. 我单位因项目核准时暂未成立,项目核准文件的主体为集 团公司,单位成立后项目由我单位接管,环评批复、并网调度协 议均为我单位,请问我单位应如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答:如项目核准(批复、备案)主体与申请单位不一致,可提供具备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主体变更证明。若主体变更后仍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后直接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若主体变更后,主体的控股单位发生了变化的,必须提交核准部门对于项目业主的确认文件才予以核发许可证。

6. 建成后实施技改的发电机组能够变更许可容量吗?

答:申请人应提交具备技改核准(批复、备案)权限的机关出具的技改核准(批复、备案)文件或对技改项目的书面确认意见,无法提供者不予变更。

7. 新建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暂未完成可以申请许可证吗?

答:新建发电项目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完成启动验收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 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8. 对竣工验收报告有何要求?

答:竣工验收报告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验收内容、验收时间、验收意见、验收参与方签字盖章等内容,验收参与方一般包括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

9.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的“供电区域证明材 料”指什么?

答:是指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划分意见或自行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四、材料装订和领证要求

1. 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装订有何要求?

答:格式要求详见《申请表》填表说明,装订方式建议胶装, 申请表与附件分开装订。

2. 如何领取许可证?

答:可邮寄或自取许可证,如需自取的,应当携带证明申请 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七章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

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5.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6.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

7.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

69号)

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9.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

33号)

10. 《关于规范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工作的通知》(资质函〔2021〕15号)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

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1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1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

1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的通知》(国能综发资质〔2017〕4号)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强化发电企业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3号)

18.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

1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 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 353号)

2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建核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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