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3(SZ400071)$  

半山半岛破产重组管理人

     您好!


        关于半山半岛破产重组案件三亚法院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严重遗漏和缺陷,首先看中弘股份公司公告,公告日期是2020-5-8  内容详见附件1,

2019-12-16内容详见附件2.

2023-8-29半年报详见附件3.


      从中弘股份公司公告所描述发现以下问题:

     1,中弘未向三亚中院提出中弘卓业大股东违法挪用公司61.5亿的违法事实,而该事实是公司退市前安徽证监局已经认定并公布于众。请管理人查实。所以中弘股份公司无法作为破产重组主体进行破产重组。请问破产管理人这个问题如何认定,请把认定结果提供给我。

    2,中弘股份公司没有参加破产重组人会议,也没有公布任何破产重组具体金额权益等重要内容。请问这样的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提供符合条款和证据材料。

    3,半山半岛破产重组案件没有通过中弘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请问是否合法合规。中弘也未披露破产重组案件的任何动向和进展。

    4,半山半岛重新是由吉阳税务局提出是否符合规定,请让三亚中院提供具体证据材料。

    5,三亚法院在没有召开债权债务人大会,并经债权债务人同意情况下把资产给了山东建邦和济南高新联合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条款。

   6,中弘股份大股东中弘卓业作为侵害中弘股份公司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法院是如何认定其违法违规取得的资产的,请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

   7,中弘股份大股东中弘卓业只公开显示占用中弘股份公司8.83%,并且这部分股权也已经质押出去了,也就是说中弘卓业实际上已经不是中弘真正意义上的大股东,即使中弘卓业把8.8%股份购买回来,对中弘也无明显决策和处理权利。


       由此可见(2018)琼02破2号,这个案件认定主体是中弘卓业,是完全错误的,卓业公司股东王永红也是中弘股份公司大股东私自从中弘股份公司挪用61.5亿去购买半山半岛项目,现在半山半岛项目被吉阳税务局向三亚法院提出破产重组,但破产主体又变成中弘卓业的认定完全错误,安徽证监局已经给出中弘卓业非法挪用61.5亿去购买半山半岛的认定结果,三亚法院为何不以此为依据进行破产重组,这已经侵害了中弘公司所有股东的权利,中弘公司大股东中弘卓业已经把中弘公司的所有股份质押,并且现在只有8.83%的股份,请问这样重组能保护中弘公司的权利不受影响吗 ,李祎法官089888866051是半山半岛破产重组案件主审法官  请刘律师尽快沟通查实并且书面回复或者邮箱回复。

 


   中弘公司是上市公司有18万股东,烦请刘律师查实给股东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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