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3日和5月12日,杭州律协和北京朝阳区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分别书面回函对国浩律师(杭州)(北京)事务所涉嫌在康得新相关案件的违规代理展开立案调查或移送,至今已整整5个月,但未见任何公示的调查结果。而杭州律协相关人员在电话回复中称“已将相关调查材料发函法院求证,但一直没有收到法院回复”。

 


    康得新重整案是涉及十万公众家庭的大事,是关系资本市场牛熊信心的普遍焦点,本该是法院展示专业水平和建设公信力的最佳机会,是以理服人提升法院满意度的试金石。无论国浩所违规与否,都应该积极沟通释明,配合律协调查,说清楚事实和理由,这也不是什么难事。公众有误解也应该借此机会澄清和普法。而如今,公众反过来文明有序知书达理主动向法院讲法普法,本该是法院喜闻乐见的欣喜幸事,为何迟迟不予理睬?长此以往,恐怕实在令人难以信服。不理睬只会引发更多疑问和不信任,不利于树立依法治国的威信。

案情重点回顾

    根据此前整理的裁判文书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国浩相关事务所在康案中涉嫌利冲关系违规与利害关系违法等两方面的内容(勤勉尽责另计)。

1、利冲关系违规:裁判文书显示,康得新重整管理人成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职责规定而成为康得新重整阶段所有案件的诉讼代表人,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曾代理南洋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代理或代表原被告争议双方,从而涉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 (五)项《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根据法定职责,利冲关系违规由律师协会负责调查,如果调查过程发现重大违法违规,则提交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

 2、利害关系违法:国浩相关所对康得新五大案件同时代理或代表涉嫌构成与康得新重整案债权人、债务人的未了结利害关系,或将触发《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禁止担任管理人。

   根据法定职责,利害关系违法由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法院负责调查监督。

案情重要性和典型性

  《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 明文禁止 利害关系人担任管理人是为了践行《破产法》第一条:“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核心宗旨,防止未了结利害关系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和出资人造成侵害。

  本案中国浩相关所涉嫌同时代理或代表的康得新相关案件高达五起(包括康得新重整案本身),且其代理的中航信托、工商银行债权皆为最重要的头部优先债权,对康得新破产重整案的最终方案和成败有重大直接影响,总金额巨大,累计超过50亿元,其所涉嫌的利冲关系和利害关系实在无法忽视,对其他债权人和公众出资人的潜在风险是存在重大疑问的。因此,公平公正查明其所涉嫌的利冲关系违规与利害关系违法等两方面的内容对康得新破产重整能否顺利进行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和典型性。

国浩相关所涉康五大案列表

 2021年11月23日苏州中院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和其他30名地方公务人员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发布前后,国浩相关所多次代理康得新关联案件。

1、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董*纳,135868500**)从2019年始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关系,而化学赛鼎和康得新至今仍有21.74亿元往来款纠纷没有公告了结。(参见〔2022〕苏01民初96号、录音取证)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刘*、杜*军 在(2019) 京04民初458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担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江涛已被立案调查)委托诉讼代理人。裁定时间:2019年12月24日。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刘*在(2020)京民终37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担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裁定时间:2022年8月1日,远超2021年11月23日。

新增发现如下代理案件:

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在2019年1月3日曾受托代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5、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黄*新、陈*瑶曾受托代理(2019)苏05民初271、272、273、274号、(2019)苏0582执7348号之一等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且上述案件五项债务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以康得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此,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代理的工商银行案件和康得新的重整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相关法规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第六章 调查与处分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

会员接到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后,应当接受调查,及时提供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会员拒绝接受调查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本会还可以要求会员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

第九条  被投诉人接 到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提 交书面答辩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会员的,被调查会员 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及时、完整提交业 务档案;拒绝提交业务档案、拒绝回答询问,视为逃避、抵制阻挠调查,应当从重处分;调查人员可以针对被调查会员 的该种情节单独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发出立案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委员会主任 同意,可以延长 15 天,最长不超过 30 天。调查人员的回避申请及处理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终结时,调查人员应当形成投诉 案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会员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是 否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审批后,将案卷材料移交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二十五条 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 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 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 以中止调查,待相关程序结束后或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 决定是否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四十三条 一般投诉案件的调解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超过三个月仍未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 解、和解不影响调查、审理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

第五十八条  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及主管会长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待相关程序结束后或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原创 朱永国 非即非非 2023-10-08 04:13 发表于上海





朱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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