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12月7日,芃泰发展(838440)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渤海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涉及重大诉讼

2023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01民终8701号)。判决如下:

“第一根据《定增框架协议》约定:“鉴于部分约定芃泰公司收购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合计持有的灏灵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现金加股权的方式......”。现灏灵公司股权已交付至芃泰公司,且被芃泰公司转售他人无法返还。《定增框架协议》解除后,李文文、芃泰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第二关于荆东辉是否违约。一审审理期间,芃泰公司、李文文提交了灏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页、科融中健微信公证号公证书拟证明荆东辉在灏灵天津公司任职期间,仍然担任灏灵北京公司股东和高管,违反《股权收购协议》与《技术保护协议》中关于荆东辉在灏灵公司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灏灵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荆东辉提交了(2019)京0113民初207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荆东辉于2019年即已申请解散灏灵北京公司未果,该公司从未实际经营;荆东辉提交了海南科融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荆东辉未担任该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院认为,根据荆东辉提供的反证,李文文、芃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荆东辉存在违约情形。

第三关于损失数额。据上文认定,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在履行《定增框架协议》中并不存在违约,所要的系灏灵公司100%股权对价,并非定向增发取得股权后退还,故即使芃泰公司股权发生贬值,也不应当计算涨跌价值。且芃泰公司股权发生贬值原因为负债增加主要是相关机关收缴违法所得,与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无关,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无义务分担。综上,一审法院酌定价格为约定价格,即:每股净资产=2019年合并报表净资产/总股数=17,355,937元/6300000股=2.75元/股。以荆东辉为例,定向增发给荆东辉630000股总价为2.75元/股*630000股=1,73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文文与芃泰公司共同上诉,应当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文文与芃泰公司预交了两份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多缴费用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李文文、芃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3元,由李文文、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年11月27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0319民初23271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荆东辉与被告李文文、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3年1月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文文支付原告荆东辉1567500元及利息(以1567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3元,减半收取计98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文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荆东辉。”

2、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诉讼案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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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未及时披露涉及重大未决诉讼,可能导致公司的治理风险。

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0,073.61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

挖贝网资料显示,芃泰发展以电力工程施工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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