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车险等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进行了点评。

  一、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例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以发现,因此约定应于交付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

  例如,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消费者)向乙方(经营者)交纳定金XX元,如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甲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点评意见: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责。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却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高金额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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