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SZ300096)$  

浙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且为上市公司,明知中珠医疗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可以很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中珠医疗公司的章程,但其没有审查该《承诺函》是否经股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中珠医疗公司为浙商银行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许德来已构成越权担保。中珠医疗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载明中珠医疗公司保证不对第三人披露此事项,浙商银行应知晓中珠医疗公司不会将该《承诺函》所涉的担保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故中珠医疗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许德来超越权限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未经中珠医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浙商银行对此是明知的,本院对浙商银行关于中珠医疗公司承担该《承诺函》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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