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保护A股市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保护A股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工作的核心任务,而且没有之一。既凸显了A股市场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A股市场健康发展、行稳致远的重要性,又凸显了A股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受到损害而严重性,更凸显了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里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困难性。

那么,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到底难在哪里呢?


这是一个多方长期以来都在探寻,都在尝试回答,都在努力解决的问题。

有的人觉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在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因此而主张从A股市场的入口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者堵在A股市场之外。这样的想法确实很好。而且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各项措施的落实不出现了少拟上市企业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情况。

不过,这样一方面并不能完全将所有欺诈发行杜绝,也不能将所有欺诈发行的企业都拒之于A股市场门外。另一方面靠运动式的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而不是靠机制性、制度性的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恐怕也会随着运动节奏的松紧变化而产生不少漏网之鱼仍能混进A股市场。还有就是,对于此前已经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混进A股市场的企业是一刀切的发现一家退市一家还是如何处理?以及对于退市的那些企业而导致的投资者亏损如何补偿?这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少股民也认为没有赔偿的退市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比如某企业上市一段时间后被发现了有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嫌疑。这个时候肯定是机构大户首先得到消息而首先出逃,从而导致股价大跌。待散户得到消息时往往其股价都已跌去了相当的幅度而被深套。这个时候割肉也不是,不割也不是。特别是如果这个时候监管还没正式宣布对其立案调查而企业又出来解释澄清,没准还会有散户被忽悠继续买入接盘。待被立案调查的消息正式通知企业时,相关企业也有一个发布公告的时间期间。

在这个发布公告的时间期间内大概率又会是有消息灵通的人士先行卖出,甚至把该企业的股票封死在跌停板上让散户根本卖不出去。待几个跌停开板后对散户来说又是非常艰难的抉择。

所以一退了之并不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反而倒是有点将大股东欺诈发行筹得的钱款合法化味道。这就像是抓抢劫犯。假如某抢劫犯抢到了大量财物而需要抓捕查办。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说为了保护被抢劫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去抓抢劫犯。但抓到后只是判刑而并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样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当然,如果让欺诈发行的企业赔偿受害的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的话。大概率会造成即使相关企业别说退市,就是破产清算也没钱可供赔偿的尴尬局面。道理很简单,靠欺诈发行上市的企业实现上市后大概率会以各种方式将上市筹集到的资金给转移走。待监管去查时不仅其账上很难有可供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资金,就是公司的各种财产都加起来恐怕也都远远不足以赔偿广大投资者的损失。

而且再退一步说,即使原始股东不转移上市筹集的资金,其企业资产恐怕也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

比如某企业的原始股东投资1亿。几年后为了上市而财务造假,一方面请资产评估机构把公司资产评估为10亿,另一方面请财务机构造假把最近几年本来不盈利的说成连续盈利多少多少而具备了上市条件。假如该企业以20元的发行价发行2.5亿股而筹集50亿元。这时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成了12.5亿,总股本变成了12.5亿股,企业的总资产变成了60亿,每股净资产变成了4.8元。即使上市后立马发现该企业欺诈发行而立马让它破产清算而不是退市,普通股民也只能按每股净资产4.8元乘上2.5亿股而分得12亿元。50亿认购的股票即使破产清算也只能分到12亿。要是不破产清算还能多分了吗?而且目前法律也找不到退市企业按发行价退还股民资金的法律依据。

而原始股东即使破产清算按10亿股也能分到48亿元。直接算等于是从投资者手里抢到38亿。间接的即使扣除财务造假的9亿在破产清算时也是要全体股东按股份均摊而不是只由原始股东承担。也就是说是从60亿元的账面总资产中扣除9亿的估值造假后还有51亿由12.5亿股均分,每股只能分得4.08元。这时其他投资者的2.5亿股只能分到10.2亿元,而原始股东的10亿股可以分到40.8亿元。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其它投资者赔了39.8亿元,而原始大股东却能赚39.8亿元。而且原始大股东赚的也是合法的。要是不破产清算散户能在退市中得到多少呢?目前恐怕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这是企业上市后立马发现欺诈发行、立马退市的情况下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损失是这样的严重。如果是在上市一段时间后再发现欺诈发行而退市,普通投资者的损失情况就会更加严重了。而且赔偿问题就会更加复杂了。

比如该企业上市半年后被发现欺诈发行的线索。这时该企业的股价涨到了60元。随后该企业的股价大跌。到正式退市摘牌时该企业的股价跌到了0.2元。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呢?

如果是让上市企业以当时的0.2元的股价从投资者手中回购股票实现退市,这和发现强盗抢钱后不但不处分强盗反而还认定强盗抢来的钱是合法收入有何区别?而如果让企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又该以什么标准赔偿呢?按最高时的股价60元赔偿?还是按某段时间的均价赔偿?还是按发行价赔偿?还是按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来赔偿?等等。

恐怕不管按什么标准赔偿,企业都拿不出那么多的钱可供赔偿。而且不管按什么标准赔偿,目前的法律恐怕都找不到依据吧?而且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拿不出那么多钱用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其原始股东及关键少数用承担刑事责任吗?又该按什么标准也来承担刑事责任呢?恐怕目前也同样找不到法律依据吧?

这就是一个急需堵上的重大漏洞。不然企业靠欺诈发行即使被发现后立马破产清算,其原始大股东都只赚不赔,而且是对其他投资者零和游戏似的以类似抢劫的方式赚取其他投资者的钱。而要是不破产清算而只是退市就像打发要饭的似的打发其他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资者。这不仅让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感受不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带来的温暖,反而还让不少投资者感到心寒,甚至失望。

另一方面,这无疑也是对原始大股东们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无形鼓励。甚至不少大股东靠欺诈发行所得到的利益比即使是被冤枉而坐牢后所取得的国家赔偿都要大不知多少倍?何况他们一来不是被冤枉,二来即使被发现欺诈发行坐牢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在欺诈发行所得的利益远远大于风险的情况下难道不是在无形的鼓励欺诈发行?

而且,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别说是真的到了某企业要退市的时候广大投资者会遭受严重损失,就是前段时间出台的退市新规都引发市场不小的恐慌而连续、大幅的杀跌传言中退市新规所针对的小盘股,而迫使监管不得不赶忙出来解释澄清。虽然由于监管层的及时解释澄清后小盘股出现了报复性的反弹,但同时也提醒人们,监管层在解释时所说的退市新规所涉及的需要退市的那30家左右企业一旦确定了名单或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其股价大跌而使得广大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

甚至不排除在研究确定退市企业名单的过程中就有内幕消息传出而导致相关股票出现大跌从而让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损失赔偿或者补偿措施,公布退市企业名单就很难成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反而成了让投资者蒙受更大损失的开始。而且如果考虑到相关企业的实际资产不足以弥补广大投资者的损失而在公布退市企业名单的同时附带公布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起诉措施,并且最终将关键少数判刑,恐怕广大投资者的损失也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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