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如果有法定的12个月锁定期,那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是其“登记并履行冻结义务的执行人”。如果没有法定的具体下达“冻结通知”的行为主体,那么各个“定增参与方”均应依法履行“12个月的锁定期”义务,所以连带了扮演通道作用的“海通证券”也被处罚。同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对相关定增股票实施“冻结锁定”并没有任何技术障碍,且该公司的法定职责任也赋予了其承担最后的“守门人”的角色。故,本次绕道减持处罚案中,明显遗漏了为王泽龙充当马甲的“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追责。[哈欠]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