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通许县群众贾栋梁从周俊杰、周军、张长楼处承包工程,工程已完工,周俊杰、周军、张长楼应支付贾栋梁相应工程款。

2021年3月30日,贾栋梁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通许县法院进行诉讼,通许县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豫0222民初1303号民事案件。经通许县法院审理,2021年6月11日,通许县法院下发(2021)豫02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俊杰,张长楼,周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贾栋梁工程款1196500元。

周俊杰、张长楼、周军不服(2021)豫02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豫02民终28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2021)豫02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2月9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重审讨论决定,下发(2021)豫022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被告周俊杰,张长楼,周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贾栋梁工程款1196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俊杰、张长楼、周军继续不服(2021)豫022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再次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5月23日,开封市中级法院经合议庭审理,下发(2022)豫02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周俊杰、张长楼、周军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俊杰、张长楼、周军还是不服开封市中级法院(2022)豫02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再次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8月11日,在开封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周凯等人的涉嫌炒作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3)豫02民申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周凯法官下发的(2023)豫02民申20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3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周凯开庭审理,再次以“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为由,下发(2023)豫02民再1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将周俊杰、张长楼、周军与贾栋梁纠纷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的同一案件两次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意味着,对于同一案件,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在2017年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指出发回重审只能是一次。

根据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明确了发回重审只能是一次,因此,如果案件在2017年之后被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则存在程序违法。

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2017年之前是合法的,但在2017年之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将构成程序违法。

2024年3月28日,通许县法院法官赵年根据当事人周俊杰、张长楼、周军与本家弟弟周殿军于2021年虚构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对通许县法院(2021)豫02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22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2022)豫02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全盘否定,下发(2023)豫0222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贾栋梁的起诉,将案件进行翻案。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24)豫02民终1162号,并定于2024年4月28日9时开庭审理,这次审理的主审法官为郭桥、管小强法官。

在国家大力进行司法整顿的今天,开封市广大人民群众始终相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2民终11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郭桥、管小强必定慧眼如炬,秉公执法,剥去层层迷雾,查明真相,进行公正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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