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成指(SZ399001)$  

基于交易系统对融券还款的规则假设,可以推出以下2种转融通融券还款操作:

第一种操作:基于交易系统默认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的规则

假设通过转融通融券客在交易系统外向证金公司借用到的2万股中重科技,在交易系统中卖出后获得34万元,由于采用转融通融券还款方式,假设2万股中重以17万元的价格还款给证金公司后,就是完成了一次融券还款交易。则证金公司视融券客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可将融券客状态记录为融券已偿清。交易系统也直接默认证金公司的记录,将融券还款与正常融券还券产生的操作一致,最终目的就是可以将原股东的2万中重由出借状态改写为出借前的股票状态,这样这2万中重就可以继续出借。如此就能使得证金公司在交易系统外可以再一次将这2万股中重出借给融券客,这2万股中重就又被融券客再卖一次后还钱,融券客就已经卖出了4万股中重,如此可以无限制次数的重复这种操作,最后再融券还券给原股东解除借用。整个过程没有什么违规操作,由于源源不断多出来的股票全部都被卖出变成了钱,除了原股东的2万股中重处于出借状态以外,交易系统中显示的股票总数量却能够一直保持不变,也不影响中重每日的融券余额,账面上看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最终这样融券还款的操作结果等同于造假票,就是违法!

第二种操作:基于交易系统认为融券还款是与融券还券不同的规则

由于融资客融券还款后,就完成了一次融券操作,不存在需要后补其他操作流程,否则转融通就应该不准许融券还款了。假设交易系统不认同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则如果融券客不还券给原股东,而是还款,则原股东的2万股中重将一直为出借状态,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行为,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为原股东账户上的2万股中重已经被融券客卖出,原股东同意了吗?卖出价格原股东满意吗?如果后续还一直无人还券,则原股东账户上的已被融券客卖出的2万股将始终处于出借状态,没有一种合法的方式可以减少原股东账户上的股票数量,难道让这2万股中重处于出借状态永远成为僵尸股票?原股东同意吗?这种操作会导致如此奇葩的结果,融券还款政策是如何通过专家们的审核的?后续补救处理的一种方法是,假设最后由证金公司买股票还券给原股东,则原股东账户上的2万中重由出借状态被改写为出借前的状态,则如此操作当初为什么不直接要求融券客融券还券呢?!所以,这种融券还款过程必然有违规操作!现实中不可能运用。

因为,第一种转融通融券还款操作不违规但结果违法,操作人没必要违规操作就能完成。因此,更加可能运用在转融通融券还款的实际操作中,第二种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违规。现实中操作人不可能去违规操作。

通过第一种操作非法获利巨大, 反映有人需要转融通融券还款这个工具,将他人账户上的股票可以通过转融通融券还款借出卖了变成钱,相当于拥有了一台印票机。另外,只要不是融券还券,最严重的结果就会出现第一种操作,假设交易系统不认同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那么难以核查的情形是比如可以在交易系统内设置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控件,如有需要按下启动,则交易系统默认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就可以采用第一种操作方法,如此才能保证后续操作不违法。否则只要不还券给原股东,相当于替原股东把股票卖出去了,必须通过违规操作,才能减少原股东帐上处于出借状态的股票,才能保证不增加股票的总数量。转融通就不可能设计和审核通过融券还款如此荒诞的规则。所以融券还款的大坑在设计时就已经挖好了!

既然转融通融券还券,就完全能够满足转融通业务的需求,且借券还券,天经地义。为什么还要设计一个转融通融券还款呢?相当于房中介准许租房客把房东的房子卖了一样。因为转融通融券还款是唯一的渠道,能够不断的通过转融通融券还款将他人帐户上的股票借出来卖了变成钱。

总之,现实中转融通融券还款无论如何操作,结果都是违法或者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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