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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上峰水泥

昨日上峰水泥因为其他被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处罚, 并罚款150.00%万元。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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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阅,萌生环保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危险处置台账、SMP车间2023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和柔性填埋2023年超范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等台账记录。记录显示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2023年处置类别为HW49(除活性炭)、HW08、HW17、HW21、HW23、HW24、HW34、HW35、HW36、HW48、HW50类危险共计2650.737吨,柔性安全填埋场2023年处置HW06、HW08、HW34类危险共计7629.83吨,水泥窑协同和安全填埋场处置危险类别与危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类别不一致,未按照危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处置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适用标准》,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萌生环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佰五拾万元(1500000.00元)。

#02 本钢板材

昨日本钢板材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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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03 光华股份

昨日光华股份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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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杰风、总经理姚春海、董事会秘书张宇敏、财务总监吴文娟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杰风、姚春海、张宇敏、吴文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04 中泰化学

昨日中泰化学因为其他、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1880.00%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7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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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2、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2、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3、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4、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6、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05 荣联科技

昨日荣联科技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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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9.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8.33%。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张亮作为董事长、王东辉作为时任代总裁、张旭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邓前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06 *ST富润

昨日*ST富润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1440.00%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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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及结算单、财务账套、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07 人福医药

昨日人福医药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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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股份因强制执行、强制平仓、司法拍卖等原因,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方式共出售98,358,916股,约占人福医药总股本的6.01%。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减持计划,但在2023年5月22日开始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人福医药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人福医药股份比例累计减持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同时,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实施减持,未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08 国瑞科技

昨日国瑞科技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480.00%万元。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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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国瑞科技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2019年起,国瑞科技开始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国瑞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涉及的上下游公司中,部分公司是隋田力控制的公司,部分公司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国瑞科技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采用“以销定购”、“以销定产、定采”模式,按照事先约定的毛利率,公司同步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应商、客户均由上游通道公司常熟市星弘达电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星弘达)指定,合同文本也由常熟星弘达提供。  经查,国瑞科技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国瑞科技发现该业务在产品质量及检验标准、主材质量、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异常,知悉专网通信业务在资质及合同获取方面与公司其他军品业务存在明显不同。当下游客户未按期支付货款后,国瑞科技先是通过常熟星弘达负责人向下游客户催款,后下游客户让国瑞科技找隋田力协商解决。国瑞科技在向隋田力追讨欠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为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国瑞科技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875,443.97元,虚增营业成本185,617,728.60元,虚增利润总额40,257,715.37元,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9.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49.68%。  郦几宁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郦几宁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郦几宁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上签字。  龚瑞良2012年8月至2020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9月起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产品生产与传统军品生产存在明显差异,并在后期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龚瑞良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龚瑞良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上签字。  陆国良2012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2020年9月起任副总经理,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引入专网通信业务,之后主要负责对外接洽、组织协调公司专网通信业务,其在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陆国良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陆国良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上签字。  王东2014年10月至2021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会秘书,早期参与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王东未充分关注业务真实性和开展业务中的异常情况,未勤勉尽责。王东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上签字。  任增强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任增强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任增强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上签字上述违法事实,有国瑞科技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瑞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王东、任增强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东、任增强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国瑞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3、对王东、任增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光华股份(SZ001333)$$本钢板材(SZ000761)$$上峰水泥(SZ00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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