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减持
(一)股份减持基本要求。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
(二)减持披露。精选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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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
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除外。
六、监督管理
(一)监管分工与协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精选层公司
的监管职责,统筹各项监管工作,构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职责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派出机构加强对
精选层公司的检查执法,促进精选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
范运作水平,严厉打击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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