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大参林(SH603233)$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收到监管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事起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之一被刑事拘留等情况,其实控人之一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大参林和实控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实控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然而,大参林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迟至2024年3月2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投资者维权依据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就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或报告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造成投资者产生投资损失,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有权索赔。

上述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及时进行公告,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有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建议加入维权。目前符合于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3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即可登记维权。 →一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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