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当时购买同方股份公司的劣质资产(实话我不太看好),就是想要发挥并购重组的功能,以达到是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1+1》3)的效果,半年过去不知成效如何?就并购重组而言,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实行责任制,对“忽悠式重组”以及利益输送型重组进行问责。而问责的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方面的董监高,也包括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同时也包括并购的对象。A股市场并购重组事件很多,但因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公司确实太少太少,但愿软通公司是个例外不是“忽悠式重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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