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场有观点是,今后稀土进出口也受总量调控,也要有配额。本文不说它的影响,就说它是不是真的。

间接证据是说,“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这个表述从征求意见稿里删了。有人说删了是因为没必要写进去,这句话是一句废话。政府的红头文件里曾经写过废话吗?有人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但关键是法条怎么解释不是我们说了算的。

下面我们就不看他删了什么,看看稀土管理条例的正文,看看他写了什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写完了。

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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