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地方国企“高鑫金控”安排其全资子公司“铜川能源”收购海越能源的股权,成为新任控股股东。

这么一连带,海越能源也具有了国资背景。

地方国企造假的情况多不多?

统计数字告诉我们确实不多,但不是没有,锦州港作为地方国企,就因连续4年财务造假86亿,一夜“戴帽”,近10万股东被一锅焖,今年的六一儿童节前夕(5月31日晚间)已收到证监会的预处罚。这样搞,还让投资者怎么欢乐?

还有,深圳国企特发信息(000070),福建平潭国企海峡创新(300300),河北邯郸国企汇金股份(300368),新疆国企中泰化学(002092),浙江国企国瑞科技(300600)。地方国企在市场中的抗风险能力偏弱,也就容易想点歪招?

回到海越能源的控股股东话题上来。

“高鑫金控”持有“铜川能源”100%的股份,“铜川能源”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所以,说到海越能源的控股股东,有人说是“高鑫金控”,也有人说是“铜川能源”,这两种说法其实都可以。只要知道三者一脉相承的关系就行了。

2020-2023年,“铜川能源”连续4年非经营性占用海越能源巨量资金,合计高达约82亿。

这种违规的非法占有,在2021年4月29日,被第一次披露。2020年报显示,公司通过向客户预付货款,客户再“倒手”出借的方式,向前任大股东“铜川海越”、现任大股东“铜川能源”提供资金且未及时披露,总占用发生额72.8亿。

因为这,海越能源在2021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戴上帽子。“铜川能源”承诺用现金回填方式,对新、老大股东的占用,都由其代偿解决。

截至2021年4月29日,占用余额是14.5亿,截至2021年11月22日,海越能源已分批次偿还3.8亿,然后到2021年12月20日又一口气偿还10.73亿。至此,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还清。

于是,海越能源开始准备“脱帽”。

脱帽的流程其实是很复杂的,你要证实资金来源不是左手倒右手,还要经过专项审计,然后向上交所打报告申请,最后批复同意。这么一折腾,到2022年11月间,才正式脱帽。

而彼时,公司在“海航系”时期充当海航集团“提款机”也被“违规占有资金”羞事也已解决,证监会在11月份作出处罚结论,盖棺定论。

这确实是利好啊!合规风险已解决,占用风险已出清,可谓利空尽出,而股价也灵敏争气,当月突破11元,这也是从2018年中旬至今,极为罕见和怀念的11元/股。

时间,很快又来到2023年4月28日。

当晚,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2022年再次“通过供应商帮忙转移资金”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当年累计发生占用5.5亿,年底已偿还1.97亿,期末仍占用3.6 亿。

再次重复昨天的错误,这还是地方国企,确实尴尬。

2023年5月5日,距离脱帽还不到180天,重新带帽,这真都是大股东害的。

但既然都绑到一辆战车上了,这日子还得过,投资者仍然眼里有光,心里火热,手心攥紧旗帜,齐心协力向前看!

时间,又很快来到2023年的年报季(2024年4月)。

A:这次年报,你猜,地方国企还会不继续占用我们公司资金?

B:怎么可能,你别像内塔尼亚那样~,胡说。

事实证明,这次确实少占了点。2023年新发生的占用额仅1.2亿,但触发“无法表示意见”的财报审计结论,后果更严重了,直接被退市风险警示了。

如今,2024年也半年过去了,退市风险警示大概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撤销呢?

已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退市风险警示,最快也要到2024年报发布后,也就是2025年的5月初,才有可能被上交所考虑撤销。根据公司已提示的退市风险,“如果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收低于 1 个亿等情形发生,会被终止上市”,但实际上,按照上交所今年4月发布的新规,上述营收1个亿已调整为3个亿,2025年可能要适用新规,并且3个亿仅指主营收入,要通过审计对其他收入进行扣除。

他认为,2024 年的财报,在2025年再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确实是一个风险点,因为再发生就会直接退市。除外,2024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未按期披露2024年报、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2024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可能性较小。总体说,海越能源到2025年面临退市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笔者认为,与其考虑何时可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先要把眼前事情做好。

毕竟,2023年4月在收回占用资金时,收回过程与公司对外(大额)付款的时间点又非常接近,这已经引发审计机构的质疑。公司坦言,目前也正在核查收回资金的来源。这等于说,占用问题迄今并没有彻底解决。另外,沈烈先生(有注会资格、博导),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对2023年报投下反对票,反对理由与年审机构基本一致。

关于前几次违规占用资金的索赔事宜,宋联民律师认为,第一次违规资金占用的索赔案件已有一二审胜诉和调解获赔先例,但目前已超过时效。第二次违规的索赔条件:凡在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的投资者;第三次违规的可索赔条件:凡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19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均可主张挽损。

最后,想问一句,控股股东(“高鑫金控”、“铜川能源”),在地方国企的奖惩和考核机制上,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高管层不需要为个人责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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