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张锡良,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张锡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2 月 7 日,张锡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股票14,144,300 股,增持比例3.37%,累计持有法尔胜股份的比例由 1.93%增至 5.3%。

张锡良在达到 5%之后继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24 年 2月 21 日,作为持有法尔胜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锡良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法尔胜股票 300,000 股,卖出金额 943,400 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张锡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锡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锡良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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