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6月29日深交所受理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板IPO申请以来,仅用了七个月的时间,盛普股份便顺利通过了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然而,在过会后的一年半时间里,盛普股份在向深交所提交注册稿的过程中显得愈发艰难。

2024年6月29日,盛普股份更新提交了相关财务资料,继续其创业板IPO征程。

创业板自创立以来,就对上市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创新要求,旨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即所谓的“三创四新”定位。

那么,盛普股份在这“三创四新”性质上究竟如何呢?

隐而不宣的子公司与撤销信息

盛普股份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明显问题。

据公开资料显示,马鞍山创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成立,是盛普股份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这一信息并未在盛普股份2022年9月29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中提及。这一遗漏引发了市场对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的严重质疑。

为什么盛普股份选择隐瞒这一子公司的存在?这背后是否隐藏了未披露的利益冲突或潜在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盛普股份的分公司—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被注销,但这一信息同样未出现在招股书中。

这种对关键信息的隐瞒,是否反映了公司在处理子公司管理和信息披露上的重大疏漏?这一疏漏是否暗示公司在管理层面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

其次,盛普股份在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方面同样存在严重不足。

盛普股份在招股书中未能详细说明募投项目的实施周期和进度,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潜在风险。

募投项目的实施时间安排为何未能如实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公开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安排?

更令人担忧的是,盛普股份在交易所问询中被要求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产能提升情况。公司声称,其“新能源流体设备扩产项目”设计年产能为1,080台(套)新能源流体设备,但对其他募投项目的产能情况却避而不谈。

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显然难以令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产能布局和增长前景充满信心。

盛普股份为何对募投项目的具体产能提升效果讳莫如深?是否存在产能规划和实际执行不符的情况?募投项目是否具备实际可行性,还是仅仅为了吸引投资而虚设?

此外,盛普股份在生产人员数据上的前后不一致也引发了更多质疑。

2021年末和2022年上半年末的生产及辅助人员人数分别为58人和66人,而年均生产人员人数却分别为81人和114人。

如此大的差异让人怀疑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实际生产人员数据的行为,以掩饰其产能瓶颈问题。

盛普股份在生产人员数据上的前后不一致,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以规避审核的嫌疑?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

盛普股份的产能利用率也令人担忧。

公司最新招股书显示,公司累计获得订单228台,但实际交付仅93台,交付率不到订单数的一半。尽管订单量高企,但盛普股份的装配人员全年工作天数却仅为100多天,2022年上半年更是下降到不到45天,显示出公司产能利用率严重不足。

盛普股份为何在订单交付上严重滞后?装配人员的低工作效率背后是否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管理问题?

更糟糕的是,盛普股份的产品生产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机械部件组装、算法软件测试、核心零部件加工、整机装配、测试调试和客户验证等多个环节,均未能有效提升产能。

据招股书披露,2022年上半年的标准工时为21128小时,而《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到,2022年上半年的装配人员平均人数为59人,对应人均标准工时为358.1小时,按照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2022年上半年的人均工作天数仅为44.76天。相比2021年,盛普股份的实际工时为35046小时,年均装配人员人数为42人,人均实际工时为834.43小时,全年工作天数为104.3天。

这些数据指向公司装配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产能严重闲置。盛普股份的装配工时为何如此低下?这背后是否存在管理层对于生产效率的严重疏忽?

在客户销售数据方面,盛普股份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不一致。

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分别是盛普股份的第二大和第一大客户,但招股书中披露的重大销售合同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相差甚远。这表明盛普股份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存在大量无合同支撑的销售,进一步加剧了外界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怀疑。

盛普股份的销售合同与实际销售收入为何存在巨大差距?这种不一致是否反映了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可能?

不仅如此,盛普股份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出商品余额存在显著差异。2021年末的2939.11万元中,有2022年上半年验收的1163.75万元,剩余1775.36万元尚未验收;2022年上半年末的2915.94万元也未全部验收。

与此相对,招股书中披露的对该客户的同期结算收入为1827.03万元,显然存在矛盾。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与盛普股份相关的合同总金额为1328.62万元,这一数字远低于盛普股份披露的对该客户的发出商品金额2939.11万元,差距超过50%。

这些数据的不一致,不仅让人怀疑盛普股份的财务数据是否可靠,更可能隐含了严重的财务管理问题。

盛普股份的财务数据为何如此矛盾?公司是否存在系统性的财务管理漏洞?

盛普股份在其IPO进程中暴露出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产能利用率低下、订单与交付不匹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也揭示了公司在管理和运营上的深层次隐患。

在当前资本市场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盛普股份若想顺利上市,必须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才能赢得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

盛普股份能否在未来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这一切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发明专利和研发费用皆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创业板设立以来,深交所对其上市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创新要求,旨在推动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盛普股份作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研发投入长期以来备受质疑。

2019年至2021年,盛普股份的研发费用分别为994万元、1245.03万元和1510.45万元,占营收比重逐年下降,分别为7.92%、7.04%和5.73%。虽然其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超过了《暂行规定》要求的15%,但总金额未达到5000万元,且占营收比重持续下降。

相比之下,同行业企业的研发投入率在同一时期内分别为7.81%、8.13%和7.44%,明显高于盛普股份。

进入2022年上半年,盛普股份的研发投入更是仅为735.63万元,占营收比重降至5.91%,而同期可比企业的平均研发投入比重为8.45%。

在研发投入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盛普股份为何仍能保持较高的营收增长率?这是否意味着其研发投入数据存在夸大或虚报的可能?其披露的数据是否经过独立审计和验证?

除了研发投入不足,盛普股份在招股书中对核心研发人员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严重问题。

浙江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博导兼研究生院院长武传宇,是盛普股份四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但这一重要信息却在招股书中被忽略。

武传宇不仅参与了盛普股份的多项发明专利,甚至早在2014年参与了盛普股份关联方的专利发明。然而,盛普股份招股书中未将其列为核心技术人员,也未披露其相关信息。

盛普股份声称不存在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的情况,那么武传宇究竟以何种身份参与这些发明专利?武传宇作为核心研发人员的重要性为何被忽略?是否存在盛普股份故意隐瞒关键研发人员信息,以规避相关审核的情况?其在盛普股份研发中的具体贡献是什么,是否有详细记录和证明?

武传宇参与的专利研发并非孤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武传宇与贾江鸣在2020年至2022年共同参与了多项发明专利的研发。

这些专利涵盖了从自动定位随动托料装置到气动软体机械手等多个领域。

然而,盛普股份在招股书中未披露与武传宇及其团队的合作关系,这让人怀疑其研发投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盛普股份是否存在与武传宇团队的实际合作研发,而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这种隐瞒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是否有协议或合同详细说明这些合作?

不仅如此,盛普股份的独立董事贾江鸣,同样出自浙江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并且与武传宇共同参与了多项专利发明工作。

贾江鸣在浙江理工大学担任副教授,同时是武传宇团队的成员。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官网信息,武传宇教授团队主要围绕机构创新设计理论和方法、视觉测量与控制技术、机电集成及控制等方面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并与数十家行业知名企业建立合作。

盛普股份是否未能充分披露与高校间的合作关系,从而掩盖了其研发能力的实际来源?这些合作是否对盛普股份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或不当行为?

这些隐瞒和不足揭示了盛普股份在研发投入和信息披露上的多重问题。盛普股份在招股书中未披露与武传宇及其团队的合作研发关系,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盛普股份在冲击创业板的过程中,暴露出研发投入不足、核心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全、高校科研人员关系复杂等多重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对其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提出质疑,也让其能否成功上市蒙上了一层阴影。在创业板严格的“三创四新”定位要求下,盛普股份需要在创新能力和信息披露上做出更多努力,以确保符合上市要求。

根据发行类9号文的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需要关注并核查与研发认定相关的11个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这些方面包括研发活动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认定的合理性、研发投入计算口径的合理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及核算的合规性等。

此外,文件还要求对研发投入发生显著变化、委外研发支出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研发投入包括股份支付费用或受托研发费用、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与会计口径和税务口径存在差异等情况重点关注和核查。

创业板对于创新企业的要求不仅仅是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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