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A股、B股扣税标准相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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