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清楚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均为独立个体,难道控股股东的各项事务都要向下控股的上市公司汇报么?倒反天罡了!且不说现在作为控股股东的宏达集团及宏达实业已经被法院指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接管,丧失控制权,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就是控制现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注意是债权人),理论上讲,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甚至是属于债权人可追索的资产之一。那些说要法院公告的,太搞笑了,上市公司有啥资格,以下犯上。法律上讲法院或者管理人完全可以以保障债务人的权利,保密为由拒绝公告。之前我就说过,重组方案有可能就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那还公告个P。

2024-07-12 07:15:32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有个地方错了,老写成债务人,全是债权人!!一句话,上市的归上市,重组的归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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