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发股票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二、目前大股东所作所为是符合规则的,但确实大股东存在利用规则薅小散羊毛嫌疑,如果隔一段时间(如3年,没有找到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就对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则小股东小散的权益将不断缩水。有没有什么救助措施来保障小散小股东的利益?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对此我咨询证券公司本人的客服代表,回答是没有!!看来还是规则有问题,小股东也应该有配售的权利(我也愿意配售的股票在18个月至2年不出售啊[加油][加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润超20%!)也许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了。明天打个电话给12386证监会诉求一下。[怒][怒]$白云机场(SH600004)$  $上海机场(SH6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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