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转债(SZ127061)$  

截至2024年7月23日止,本人持有的美锦转债,均未卖出出。自2024年7月5日申报截止日起,即为债权到期,贵司清偿工作至今已过半个多月了。

根据贵司今日邮件所示:“自申报期满后(即自2024年7月6日(含含)起),已登记申报清偿的美锦转债如在清偿前卖出,视为您已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卖出债券的方式撤销了对卖出部分的清偿要约。无论您后续是否重新买入,已卖出的

美锦转债及后续新增买入的部分(如有)都不属于本次申报清偿的债权范围公司不承担已卖出及新增买入美锦转债对应的清偿义务。”中的表述,对于本人债权到期后,卖出即丧失清偿权,本人予以认可。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既然本人债权到期具有明确的时间点(2024年7月5日),从2024年7月6日起卖出即丧失清偿权,贵司则应当在债权到期时立即履行债务人的清偿打款义务。所人贵司不应在限制债权人清偿权的同时,而对自身打款义务却未及时履行。

请贵司积极履行债务人义务。尽快清偿打款!并且必须限定最后打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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