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SZ832982)$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股大股东在解禁后抛股确实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公告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1. 预先公告: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信息。

2. 减持限制情形: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一定时间、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3. 减持比例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 受让方限制: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 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6. 其他限制:还包括不得通过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也有关于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时,除了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中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规范、透明。

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对于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董监高,虽然不被视为大股东,但仍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来说,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股份时,还应当注意不得在以下情形进行减持

1. 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 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 董监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其行为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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