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B股的国有及非国有法人股大多均为非流通股,如何能够与二级市场的B股市场价划等号?合理吗?(A股则因为2006年前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已经实现了全流通,所以按市价合并计算流通股和限售股 原则上没太大问题)。试想,中鲁B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愿意把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按目前B股市场交易价格 委托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即便实控人愿意,山东国资委也不会允许呀,根据国有资产股权转让规定,转让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限啊!

所以要求沪深交易所即刻停止执行纯B股的3亿市值规定,以免给所有出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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