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DRG/DIP 2.0方案公布。鉴于DRG/DIP的目标是控费,方案公布后资本市场最担心的还是实行DRG对创新技术的影响。2.0版本强调可以对新药、新技术申报特例单议,同时还提到探索除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在应用初期按项目付费或以权重(点数)加成等方式予以支持,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那么其他实行DRG的国家是怎么对创新医疗技术进行支付的呢?

美国DRG针对高值创新医药技术分为长期支付与短期支付两个阶段。长期支付即美国医保局(CMS)每年会对MS-DRG系统进行更新。DRG可通过权重、费率的调整和DRG组别的增减,将高值创新技术囊括进来。短期支付机制包括新技术附加支付(NTAP)、异常值支付和共同支付等。NTAP对新的医疗技术给予2年—3年的额外支付。支付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新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生产厂商可通过传统路径与特殊路径两种方式向CMS提出申请。当费用极高病例中使用了新技术,且病例成本达到政府设定的“共同支付标准”,则可以同时应用新技术附加支付与异常值支付,又称作“共同支付”。

德国在G-DRG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创新产品及时应用于临床诊疗,德国出台了“新诊断和治疗方法管理规定”(NUB),建立了一套“临时性支付—补充性支付—常规支付”的创新产品医保支付模式。新医药技术需要医疗机构在使用后向德国DRG研究机构InEK提交申请,InEK审核后,纳入临时性支付。在临时支付3年左右后,InEK将其过渡到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直接纳入G-DRG打包支付;另一种是对于临床与费用数据尚不足以支撑创建G-DRG分组的创新产品,纳入补充性支付。

法国于1986年引入美国DRG分组方案,于2003年建立了附加清单制度,并将纳入附加清单的创新医药产品按单独制定的报销价格支付。创新医药产品纳入附加清单需要经过一套单独的遴选程序,纳入附加清单后,由法国卫生产品经济委员会单独制定最高报销价格,全额报销、单独支付。法国为附加清单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由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及行业代表组成业务小组,对附加清单每年开展2次评估。

不管各国采取何种支付体系,创新医药技术都需要满足纳入标准:首先,显著的临床获益,美国要求创新医疗技术必须满足提供新的治疗选择、提供更优的诊断方法或改善临床结局三个条件的任意一项即可,法国创新药品需考察临床疗效和相对疗效两个维度。其次是显著的创新性,对创新医疗技术的创新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上市时间、异质性、使用频率等方面。

因此,在医药投资中,我们需要关注那些有真正创新医药产品的公司,摒弃所谓的“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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