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日期:2024-07-2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文件,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经核查,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均具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提名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孙建红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孙建红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孙建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意见

李刚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李刚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告日期:2024-07-2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文件,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经核查,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均具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提名余小元先生、杨杰先生、方健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孙建红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孙建红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孙建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意见

李刚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李刚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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