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东莞中院受理搜于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时,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其持有的可转债所代表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


二、参与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债权人会议,就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三、行使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数额的大小,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等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参与表决并影响决策结果。


四、监督破产程序


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还有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包括监督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破产财产是否得到妥善管理等。如果发现管理人有不当行为或破产财产受到侵害,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五、依法获得清偿


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将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和比例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搜于特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因此,搜于特可转债持有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清偿。同时,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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