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66条,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在贷款集中度上,《征求意见稿》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贷款用途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设置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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