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刘彦操


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我们的大股东之一



鄂尔多斯市德润泽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


内蒙古开远持股83%   郭建军的公司

刘彦操持股3.33


等等等关联


监管们都看看

证监会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形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刘彦操本人跟郭建军甩不开的关系

即内蒙古梵海应当认定为与北京汇能海投为一致行动人


我真是小刀拉屁股,开了眼


4月st以来,内蒙古

是大家嘴里的白马

投资拯救新潮能源


现在安排这么多水军

也不敢承认

真是怂到家了


说到最后,刘彦操,你个人有没有偷偷买新潮能源

算不算老鼠仓

知道内幕,汇能控股要约收购,你提前给自己挣钱


证监会一查就知道了


新潮能源被吴瑞举报之后,沦落到风险警示板

新潮能源的股东及管理层应该防微杜渐

守法诚信

合理合规合法的举牌


而不是违规操作,低价收购

你是有钱,咋的

就能收割我们?

盛邦安排吕建雄拿一个壳3.2-3.3元的成本拿下法拍

为啥给我们就3.1元了

3.3元也不舍的?

2024-08-25 23:49:2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一、请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

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我把83条给你找来了,郭建军,刘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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