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一分钱没花,仅凭爷爷的宠爱就得到了房屋,这是一笔未付的房屋买卖,还是一场隐形的遗产转移?他人的继承权又该如何保障?

爷孙俩瞒着家人过户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与赵女士结为连理,共同孕育了两位女儿(张悦与张欣,均为化名)及两个儿子(张浩与张宇,亦系化名)。小张浩(化名),作为张浩的嫡孙,承继了家族的血脉。回溯至1993年11月,张先生与其供职单位达成了一项优惠购房协议,成功购入了B社区内的一套房产,此房产系张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获,无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然而,时光荏苒,赵女士不幸于2016年3月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以明确财产分配。

转眼至2017年11月,张先生在未向其余法定继承人透露任何风声的情况下,悄然与小张浩达成了一项二手房交易协议,将位于B社区的房产转让给了小张浩,协议中标注的交易金额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小张浩需于当月内完成全额支付。随后,小张浩依据该协议顺利完成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正式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小张浩实际上并未按照约定向张先生支付那笔高达三十万的购房款项。

此事曝光后,张先生的其他子嗣(张悦、张欣、张宇)纷纷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该房产作为遗产,其处置权不应仅由张先生与小张浩两人擅自决定。鉴于小张浩对房产已涉及继承事宜心知肚明,并清楚三原告(张悦、张欣、张宇)对该房产享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益,他们质疑张先生与小张浩之间所谓的“买卖”,实则是一场变相的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三原告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以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法院: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理,认定张先生在未征得所有共同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遗产进行了处置,此行为在法律上被判定为无效。进一步地,张先生与小张浩私下将原本属于五人共有的房产进行了过户操作,这一行径直接侵犯了张悦、张欣、张宇三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两人通过表面的买卖交易掩盖了实质上的赠与行为。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小张浩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在充分知晓该房产已纳入遗产范畴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共同完成了过户手续,此举显然非出于善意,二人之间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三位原告的正当利益。再者,小张浩在获取该房产时既未支付任何对价,亦非基于善意或合法有偿的原则,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针对张先生与小张浩提出的抗辩理由——即将房产过户给唯一的嫡孙是遵循我国传统观念与价值观的体现,法院认为此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故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正式确认张先生与小张浩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选择上诉,标志着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裁定。

法官: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为共同共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本案例中涉及的房产,其性质为遗产,自继承程序启动至遗产正式分割之前,该遗产被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共同累积的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特别约定,否则在遗产分配时,应首先析出该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后续分配。

在共同共有的法律框架下,所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共同享有权利,同时也需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尚未解除之前,若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此类行为通常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当第三方在不知情且出于善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了该共有财产时,法律将倾向于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时第三方是否知晓让与人并无单独处分权,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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