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代理人/主要责任人的辨析。

我还是坚持之前说的观点:这项业务本身毛利这么高,且符合3项主要责任人的特征,以主要责任人是可以说得通的。

但公司非要以“但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过渡性特征,即承担货物价格波动及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较小。”为由将至以净额法结算。

我有点费解,但毕竟会计是可以根据人为选择去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操纵的。并且以净额法来说更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不会有人说啥。

我相信新任CFO的选择,因为这种会计政策的选择,通常事务所是不具备话语权的。

2024-08-28 08:41:32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没必要觉得公司恶心

因为这种调整本身对公司是不利的

这样的选择应该另有深意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