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本人是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搜特退债的持有人。本人认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理由如下:
1. 本次债权人会议中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设计违反法律规定。该表决票的表决事项选择,仅有“同意”和“不同意”的选项,没有“弃权”选项。该表决票剥夺了债权人对表决事项“弃权”的选择权,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
2.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的第2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上述表决事项” 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同意会议须知即被视为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意会议须知和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债权人在同意会议须知的情况下反对表决事项也是可能的。
3.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第2条,“未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由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表决事项选择中并没有“弃权”的选项,因此未勾选同意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视为弃权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没有对“未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且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做出合法的界定,因此《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本次投票应被判决无效。
4.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的公告》关于表决情况统计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注意事项”,未按期交回表决票的,“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勾选同意"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会议须知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上述表决事项” 。按照该规则,有2618家债权人默认为同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四项议题。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前,《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决议通过前的统计表决结果阶段,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的条款认定2618家债权人默认为同意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四项议题是不合法的。
5. 高门槛的投票方式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本次会议的《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指出,“可以书面或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短信、QQ、微信及网络投票方式”。本次管理人所采用的非现场投票方式主要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的操作门槛非常高,要求投票人拥有智能手机、开通移动网络,并且会熟练使用微信、微信小程序、人脸识别认证、设置密码和粤信签认证等。这种投票方式事实上剥夺了无手机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没开通移动网络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微信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微信小程序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人脸识别认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设置密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剥夺了不会使用粤信签认证的债权人的非现场投票权。正因为投票门槛过高,在总计超过3.5万债权人中,仅有2534个债权人成功投了同意或不同意票,占所有债权人总数的比例不超过7.3%,高的投票门槛和过低的投票率严重损害了中小债权人的利益。本人由于不会使用微信小程序,致使本人无法参加网络会议,使得本人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大会的合法权利被剥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利益。
6.投票规则不合法,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会议规定必须在会议召开的特定半小时内签到,才有投票权。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投票权。本人由于在那半小时没有成功签到,只是本人失去了投票权,该规定严重损害了本人和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债权人会议规定召开会议的当天无法对相关决议进行投票,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债权人的合法投票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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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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