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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晓燕受监管警示事件的简评


一、该处罚于319日便已作出,要有什么影响也早就过了。二、出具警示函是监管措施中最轻的处罚,对荣科未来资本运作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三、荣科319日晚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已明确本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今后取消设置监事会,意味着董已不在荣科的董监高之列。四、向为什么在相对高位突然买入荣科,为什么1个月之后又匆匆割肉卖出?结合董在豫信电科和超聚能的职务可自行判断。按监管规定,董监高人员直系亲属并非禁止买卖其任职的上市公司股票,只不过不能在6个月内进行反向交易,否则构成违规的短线交易。也就是说,如果向去年118日买入后持有不动,到今年58日后再卖出就在交易程序上不涉及违规。按理说向作为监事会主席的老公,董在任职之初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向父母、配偶及子女宣讲相关证券法规,其中重要内容就是不能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不能短线交易公司股票,也就是买入后6个月内不能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不能买入。向的买入时点并不违规,但为什么不等6个月后在合规时点再卖出?这就涉及到一种可能性也就是其因重大顾虑而卖出。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程序的都知道,上市公司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合规性自查,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倒查之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董监高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如果查出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则不仅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更会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当事人带来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金,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责。


 


从向的行为判断:其买入股票的行为董可能不知情,但卖的动作很可能是董知情后第一时间要求向完成的,即便割肉也要尽快作出处置,即便6个月后卖出合规也不能等。这应该是充分权衡量的果断行为,因为在重大事项发生前的短线交易只构成轻度违规,而一旦在重大事项发生后查出内幕交易则性质和后果要严重得多。


 


在这件事上,有两点不同寻常之处:首先,公司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去排查之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拟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董监高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去作排查并上报,监管部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掌握这类小的违规行为的,除非公司自查后主动上报。其次,如果拟筹划的重大事项与董所任核心职务无关,则董不会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被重点监控,向的行为也就与内幕交易不粘边,也就无需急匆匆割肉卖出导致短线交易的违规并招致公开处罚并被记入诚信档案。


而公司此次罕见取消监事会设置的动作也令人惊诧,这是为了尽量避免夜长梦多、人多嘴杂的隐患之举吗?再加上拖延了3个月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又朝令夕改,令人难以理解。

2025-03-22 20:16:05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一个重要看点是,董的老公的短线交易行为被查出究竟是公司自查行为还是监管实时监控被查出的。举两个现成事例对比一下:一是国盾量子2024312日公告重大事项,拟向中国电信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完成后实控人将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重大事项公布后公司自查并于427日公告了关于监事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由于不构成内募交易,于522号公告了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去年4季度,国盾量子顺利完成定增。二是城地香江去年1015日公告向中电智算非公开发行及实控人将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1119日公司自查并公告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并于今年114号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同样未构成内募交易。两个案例显示从查出到作出监管处罚,时间间隔在1-2个月之间,由此可推测董的老公短线交易查出时间应在今年1月底到2月上旬之间。从城地香江案例可知,其短线交易发生在去年4月到7月之间,如果监管实时监控不可能事隔4个多月后才查出,很明显是公司的自查行为。那么,董的事发究竟是公司自查发现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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