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介绍,河北证监局近日对“东旭光电”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时,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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