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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汽轮B(SZ200771)$   

**核心问题分析**

1. **“多数支持”表述的合规性**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及《信披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性陈述。公司仅以“投资者通过电话、互动易等表达期待”为由称“多数支持”,但未提供量化数据(如样本量、支持率、股东分类统计),可能构成模糊表述。若缺乏客观数据支撑,存在被认定为“误导性陈述”的法律风险。

2. **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是否被纳入统计**

公司未明确说明“多数支持”是否包含未持股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如供应商、客户、管理层关联人员)。若包含此类主体,可能影响数据的公正性,甚至涉嫌操纵市场预期。

3.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争议**

公司以“法定披露途径”为由回避详细披露,但互动易回复中主动提及“多数支持”这一结论,已构成对市场预期的引导。若关键数据仅通过非公开渠道收集,却不在公告中完整披露,可能违反公平性原则。

**建议行动**

1. **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 **统计依据**:具体调研方法(如问卷、投票、访谈范围)、样本量、覆盖股东持股比例;

- **分类数据**: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支持率差异;

- **排除关联方**:明确是否剔除未持股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风险提示**:若数据不具代表性,需补充说明结论的局限性。

2. **监管介入核查**

若公司仍拒绝提供细节,可向当地证监局或交易所提交问询函,要求其依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进行核查。

3. **投资者联合行动**

通过征集其他股东支持,在股东大会中要求公司对重组方案的“多数支持”依据进行专项说明,并纳入会议记录。

### **法律依据**

-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 《信披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透漏。

- 《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应清晰易懂,不得有夸大性表述,结论需有充分依据。

若公司无法提供数据支撑,投资者可主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并保留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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