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曾经作出“五年内解决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到期却不履行,面临的后果是“层层加码”的,既有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也有融资禁令和民事赔偿,甚至可能被投资者集体索赔。结合最新案例和规则,具体后果如下:
1. 交易所纪律处分 —— 公开通报 + 记入诚信档案
控股股东一旦超期未履行,交易所直接认定为“违反公开承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处分决定同步抄送证监会,后续再融资料难获得“无异议函”。
2. 融资、减持“双杀” —— 12个月内别想发股票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六十条: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其本人也不得参与认购公司新股、可转债或优先股。这意味着不仅公司定增、配股会被暂停,股东本人也无法通过定增增持“自救”。
3. 民事赔偿 —— 投资者可起诉索赔
承诺被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意违反即构成侵权。投资者如因股价下跌或错失交易机会产生损失,可依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通常支持“违约损失+合理费用”。
4. 强制改正措施 —— 托管、资产注入或剥离必须提速
交易所会要求董事会督促股东在6个月内拿出“可执行的新方案”(资产注入、对外出售或清算注销),并每季度披露进展;若再次逾期,可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直至风险消除。
5. 收益上缴 + 股份锁定 —— 个人股东也跑不了
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规则明确: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领取分红、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直至按承诺完成补救措施并赔偿完毕;期间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一句话:五年承诺期不是“软约束”,到期不解决同业竞争,股东将被“通报+停融资+锁股份+赔损失”四连击,且上市公司也会被连累丧失再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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