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SH600165)$ 今天无聊来闲扯一下行政处罚亊先告知书的行政处罚内容:
一案件进程:
1,2.14,宁夏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号)。
2,调查完毕,进入处罚告知阶段。
3,内容:
嫌涉违法违规当事人:公司及虞等9名高管。
违法事实:
a,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收7659.41万。
b,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其中有借款延迟披露,银行帐户被冻结延迟披露,中材停产延迟披露。
4,处罚:
公司,警告,并罚款550万元。(轻)
对其他高管警告并罚款。(也不重)
对实控人虞某,罚款400万元。虞作为公司实控人,被认定组织、指使其他高管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
5,权利。
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上述是告知书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决定书有什么区别呢?
简单说就是字面意思。前者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前,告知义务,拟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行使的权力等。如质疑调查事实,程序及处罚决定等,可举证自辨,申请听证或复议等。这个时间较长。
对于虞而言,400万罚款较轻,但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其影响极大,势必会申请复议。虽然结果不知道会否改变,但对重整进程有迟滞作用。

但具体对宁科而言,在事先告知书下发以后,从几件事就可以看出,管理人与公司已对可能事件作出了反应:一是二债会重整没有表决《重整草案》,而是表决共益债,这样先保证中材继续释放产能不会爱影响。二是公司预重整延期至5.28。昨天法院又批准中材延期提交重整计划的公告。这个重整计划与公司的重整计划是同一个计划,是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所以一旦公司再召开第二次债委会,就意味着路条来了。所以目前暂时别想路条了。但3.7日有个3亿共益债的表决结果,也就是说今天。
所以,虞等9人申请复议对重整的进展是有影响的。
但对年报影响应不大。理由有三:
1,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发,年报审计编制肯定在此基础之上。
2,虞等人申请复议即便成功,处罚减轻,也是利好。但这种几率非常小。
3,对年报影响最大的是虞的市场禁入,这可能引起两个重大影响:一是公司控股权变更,但对宁科而言,新合新对宁科控股权早就志在必得,而且也可能早就是实际掌控人了,当然这个要公告为准。二是担保失效。即豁免债务失效,所以这个时候大家会发现投资人的《承诺书》到底有多大的意义了,早就预判了有今天。
所以总结起来: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之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重整有迟滞作用,且这个复议时间可短可长,最长可达60-90天。但不影响年报公告发达。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